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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1999-07-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颁发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1988年4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了文职干部制度。10年来,较好地改善了我军人员编成和组织结构,保留了专业技术人才,稳定了科技干部队伍,对于贯彻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军文职干部队伍建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军队的改革和发展对文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暂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论证,适当借鉴外军和地方的经验,对《暂行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条例》的修改坚持以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主席关于军队建设的有关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着眼于稳定队伍、增强活力、提高素质、完善制度,总结吸收了我军实行文职干部制度以来的经验和做法,使各项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坚持、完善和改革文职干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增强文职干部的荣誉感、使命感,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共9章34条,主要是重新明确了文职干部的性质、管理办法、来源和培训、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和最低年限,补充了选拔任用的方针原则、着装、级别和主管机构等内容。

《条例》确定了文职干部的性质: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条例》针对新形势下文职干部队伍建设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文职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贯彻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平择优、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条例》提高了对文职干部来源的学历要求,拓宽了来源渠道,明确规定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文职干部的制度,文职干部应当经过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院校培训。

《条例》按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分别规定了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级以下职务的为45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处级职务的为55岁,其中从事文艺、体育和护理工作的为50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60岁,其中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局级职务的58岁。文职干部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是:从被任命为干部职务之日起,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级以下职务的为10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处级职务的为15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局级职务的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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